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4 10:33:12作者:admin浏览次数:1097
洛建规-2019-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洛信组〔20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设领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工作,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1026号)和《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信组办〔2018〕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被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或处罚的行政部门、做出判决的司法机关。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后,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建设领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及相关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信用修复遵循“谁报送,谁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五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有效整改并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已满3个月;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并通过“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同一信用修复机构内,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收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违法的;

   (四)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信用修复的。

    第七条 失信主体有以下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一)信用主体参加信用培训。每个失信主体需至少两名人员(董、监、高及造成企业失信原因的主要责任人)参加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在线或实地修复培训辅导。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主动提交具备开展信用修复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和央行征信备案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主动承诺提交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连续三年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诚信能力建设自我评价报告的;

   (四)主动提供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修复程序
    第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2)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等证明材料,并提交1个月内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或“信用洛阳”网站下载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或“信用洛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作出修复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并向市政府信用办提交《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由市政府信用办完成数据更新。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九条 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资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用修复虚假材料,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失信信息进行记录,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信用修复机构违规报送信用修复或报送虚假的信用修复信息的,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撤销已作出的信用修复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记录纳入诚信档案;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加大对我市建设领域的信用建设及信用修复知识宣传,加强对我市建设领域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建设知识推广,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单位及个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2: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3: 信用修复决定书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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