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4 16:49:28作者:admin浏览次数:524
目录
1.总则
2.适用范围
3.组织架构
4.信用评价流程
5.工作要求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总则
 

      1. 为落实国务院关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的规定,结合建筑装饰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2. 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保证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
      3.  企业信用评价业务流程及标准参照相关国际惯例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装饰行业即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以及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相关企业。
 

三、组织架构
 

     1.  经商务部、国资委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为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  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活动,是信用级别审定及授予的唯一单位。
 
     2.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各专业委员是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初审和年度跟踪复评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和本专业申报企业的材料收集、整理、审核、报送以及年度跟踪复评。
 
     3.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根据商务部要求指定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申报企业的技术审核及信用评价工作,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交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建议级别。
 

                                                                        四、信用评价流程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初步调查审核、评价准备与调研、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反馈与复评、级别公告与文件存档和年度跟踪复评等阶段。
 
1.初步调查审核
     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性质可向所在地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中国建筑裝饰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负责初步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是否满足本办法的条件,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审核通过后,统一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报送参评材料。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且成立3年及以上;
     (2)申报单位须是中国建装饰协会会员。
 
中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编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
     (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目录,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报表、调查表(网上申报)。
 
2.评价准备与调研
     (1)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收到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参评企业资料后,统一交由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2)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特点组建评价小组,搜集、整理、组织行业资料,审核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汇总资料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同时形成调研提纲。
 
     (3)调硏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规划和管理计划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情况。调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访谈、函件、电话等。
 
3.信用评价
     调研结束后,由评价小组撰写信用评价报告并给出建议级别,一并提交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级别进行最终审核。
 
4.评价结果反馈与复议
     (1)评审流程结束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将信用评价报告及《意见反馈表》以最快捷方式通知受评企业,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2)如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3)如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持不同意见,则受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提出修改级别的充分理由。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认为补充资料对评价结果确有影响,则提请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议。如受评企业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补充资料及理由不足以影响评价结果,则维持原评审级别,并向受评企业详细说明理由。
 
     (4)复议结果为信用评价的最终建议信用级别,且复议仅限一次。
 
5.级别公告与文件存档
    (1)信用级别评审结果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企业信用级别,并在中装新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报送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各案,并在商务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告。
 
    (2)项目完成后,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将全部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录入信用评价数据库,并于一个月内移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3)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财务数据,作为保密级别文件归档。对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公司保密文件单独存档。
 
6.年度跟踪复评
    (1)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跟踪复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在复评日到期前一个月与受评企业取得联系,落实跟踪复评相关事宜,并向受评企业及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发出《跟踪复评通知书》及《跟踪复评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2)在收到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后,由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根据企业信用级别批复日期,分上、下半年两次安排复评专家进行资料审査并撰写《跟踪复评意见书》。如未发现任何足以影响现有信用级别的情况,则由复评专家提出意见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审定后提交给受评企业。如发现受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可能会影响现有信用数别,复评专家则应及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与处理意见,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调整受评企业的信用级别。复评后企业信用数别如发生变更,将在中装新网上予以公告。
 
    (3)如企业拒绝配合跟踪复评,而复评专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发生了足以影响现有信用级别的重大情况,则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做出根据公开资料进行复评的建议;或在公开资料不足、难以形成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撤回原评价等级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1.工作要求
    (1)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分两次(截止5月底和9月底)集中受理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业委员会上报的通过初审的企业申请。
 
    (2)评价过程中,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分会)和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审专家须严格执行信用评价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受评企业宴请、不得接收钱物;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人员的正常审査,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不得将评审意见对外透露;不得泄露受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3)受评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申报材料主观有意造假,将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公示。
 
    (4)公开企业的信用信息,必须按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2.评价结果的应用
    (1)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发布、联网与交换制度、要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要保存5年。
 
    (2)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积极应用评价结果,及时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増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同时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建立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防范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3)完善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筱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评价后发生信用缺失的参评企业,视违规情节,给予警告、或收回信用评价证书和标志牌且两年内不再晋级评级等惩戒措施。
 
    (4)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投诉电话: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010-85093331
国务院国资委协会联系办公室010-63192649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010-88389037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