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03 16:43:44作者:admin浏览次数:827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信用评价基本规定
5.信用评价方法
6.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
7.信用评价的指标项及权重分配规则
8.信用评价报告
9.评价结果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信用等级及各等级的含义、信用评价流程、信用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分配规则以及信息的归集、建档及保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评价机构对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
     本标准定义的受评主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特殊建筑装饰工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用
     1.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
     2.  从广义上讲,信用也表现为受信人主观意愿的表达与行为的一致性,即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
3.2 信用风险
     因受信方无能力或无意愿履行承诺而导致授信方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3.3 信用信息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3.4 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标准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对受评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3.5 信用评价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征信或信用评价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3.6 信用评价指标
     反映受评主体信用状况和特征的系列指标。
3.7 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机构用于表示受评主体信用风险程度的标识或符号。
3.8 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既定的信用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业务流程,对受评主体的相关数据及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撰写出的充分反映受评对象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
3.9 信用等级公告
     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的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主要依据的公示材料。
 


 

                                                     4 信用评价基本规定


4.1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
4.1.1  真实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标准的流程和方法对拟参与评价的企业主体各类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审定评价结果;
4.1.2  一致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对所有拟参与评价的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时,采用的流程、方法、指标都应与本机构公开的流程、方法、指标一致,级别审定标准一致;
4.1.3  独立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评价程序、数据分析、级别审定等做出独立判断,不能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4.1.4  客观性原则:评价机构的信用分析师在评价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准确提示影响受评主体的信用风险与经营风险,并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
4.2 信用评价流程
4.2.1  受理
     1. 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受评主体的申请后,受评主体与评价机构当事双方应签订“企业信用评价合同”。
     2. 信用评价机构应为此次信用评价项目设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
     3. 信用评价小组是信用评价机构指定与受评主体的联络人。
4.2.2  信息核实
     1. 受评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根据信用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主体提供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核准验证。具体要求:对受评主体的合法存续进行审验;对受评主体的资格、资质及知识产权等进行符合性认证;对受评主体的关键财务指标进行第三方数据验证等。受评主体信用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函电确认、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考察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评价机构在进行信息核实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信息核实工作底稿。
4.2.3  初评阶段
     当受评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并核准审验完毕后,评价小组首先应对建筑装饰行业最近一个经济周期行业运营的特点与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对受评主体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引用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禀赋规则,完成信用评价报告的初稿,初步确定受评主体的信用等级。
4.2.4  等级确定
     评价小组向信用评价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评价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价总监三审)后的信用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级别限制条件,决定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须经2/3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如果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认信用等级,则将无法确认的原因反馈给信用评价小组,由信用评价小组重新核实相关数据、分析,直到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能够确定信用等级。
4.2.5  反馈与复评
     信用评价机构在评价结果确定后,将信用评价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主体,受评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主体意见的处理方式为:
     1.  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
     2.  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则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则可指示评价小组进行复评;
     3.  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则信用评价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
    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受理复评后,评价小组根据补充的材料进行复评,复评仅限一次。
4.2.6  结果公示: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结果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统一发布。
4.2.7  跟踪与复评
    1.  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信用评价机构应密切关注受评主体的信息、可能引起受评主体信用等级变化的因素及趋势,保证信用评价资料的及时更新;
     2.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过后,评价机构应按照信用等级复评安排继续进行评价服务;
     3.  复评的信用评价报告应当与前次信用评价报告保持连贯,且复评结果按照本行业标准4.2.6的规定发布。
4.3 信息管理
4.3.1  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主体的原始资料、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
4.3.2  信用评价机构从受评主体直接获取的资料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受评主体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5 信用评价方法


5.1 指导思想
5.1.1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方法构建的指导思想是:
     1.  遵循国际信用评价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价的价值观、理念及指标框架的原则;
     2.  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
     3.  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政策环境、标准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以及信用评价过程中信用数据的质量与可获取性、评价过程的可操作性原则;
     4.  充分尊重中国法律和政府监管机构对工程类企业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市场准入等司法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5.2 信用评价的基本含义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首先是对受评主体其资格、资质等进行符合性认证,以确认其合法存续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以及具有履行合同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在此前提条件下,再对其长期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的稳定性进行的评估,即对受评主体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及受评主体在外部环境变化时其主体自身的适应能力进行评价,并对其信用风险临界表现给与说明。
5.3 信用评价方法及分析内容
5.3.1  信用评价方法概述
     1.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及区域经济环境、产业发展趋势、经济政策和监管措施等外部因素对行业的影响;分析受评主体的基本经营情况、管理素质、竞争地位、运营效率、财务实力。
     2.  对受评主体的企业资质、基本素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可采用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受评主体的竞争地位、运营效率以及信用风险等则应采用计量模型方法评价。
5.3.2  行业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
     1.  行业基本状态:分析内容应包括建筑装饰行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行业的特点、近期国家政策对本行业的影响等。
     2.  行业发展特征:通过对建筑装饰行业盈利因素、资产质量因素、经营增长因素等各项发展指标在国民经济所有行业中的相对表现的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特征,并对影响行业发展的原因做出结论。
     3.  行业风险分析:通过对本行业的流动性因素、运营效率因素、获利能力因素以及债务保障因素等风险判别指标的分析对本行业的信用风险水平做出结论。
5.3.3  受评主体行业地位分析
     1.  受评主体资质:判断受评主体承建不同类型工程的市场准入资格。
     2.  受评主体规模:判断受评主体承建不同规模项目的能力。
     3.  受评主体竞争地位:通过对受评主体企业规模因素、运营效率因素以及发展能力因素等竞争能力判别指标的分析综合判断受评主体的竞争实力。
5.3.4  受评主体管理分析
     通过对管理者素质、公司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制度完备性、人力资源、创新能力与创新成果、公司战略管理等分析,判断受评主体执行力与承载项目的能力。
5.3.5  受评主体财务实力分析
      1.  资产结构:通过资产构成、流动性以及资本适宜度分析,判断受评主体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以及资产质量。
      2 . 运营效率:通过盈利因素、资产质量因素以及经营效率增长因素等运营能力判别指标的分析、特别是在与同行业相关指标的比较中综合判断受评主体的运营效率。
      3.  盈利能力:通过投入产出分析,研究受评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的能力,以此判断受评主体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正常经营活动时是否具备偿付各项债务的能力。
      4.  偿付能力:通过债务结构、偿付能力指标、现金充足度以及外部财务弹性的分析,判断受评主体的偿付能力。
5.3.6  受评主体综合信用能力分析
     通过对受评主体发展水平、增长潜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偿付能力的分析,运用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得出受评主体综合信用能力。
5.3.7  公共信用记录
     通过对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国际合作组织、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机构发布的受评主体信用记录分析,判断受评主体履约意愿。
 

 

6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依次用AAA、AA、A、BBB、BB、B、CCC、CC和C表示。
     1.  AAA:受评主体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尽管环境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对受评主体的影响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其相当稳定的发展趋势,违约风险极低。
     2.  AA:受评主体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违约风险很低。
     3.  A:受评主体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较弱,但违约风险较低。
     4.  BBB: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但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或有违约风险。
     5.  BB: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一定违约风险。
     6.  B: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较大。
     7.  CCC: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有一定违约损失,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8.  CC: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不能保障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较大,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9.  C: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主体基本不具备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很大,丧失基本经营能力。
     注:受评主体不具备信用评价资格用NR表示。
 

 

7 信用评价的指标项及权重分配规则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分配及评分表详见附录A。
 


 

8 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报告是信用评价机构对可能影响受评主体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的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出具的分析性文件。
     信用评价报告的用语应简洁明确,不应有误导性语句。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概述、声明、信用评价报告正文、跟踪评价安排和附录等内容。
8.1  报告概述
     信用评价报告概述是信用评价报告的总结性论述,内容应包括受评主体的名称、受评主体主要财务数据、信用等级及说明、重要结论、评估结论的时效限定、评价小组成员、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
8.2   报告声明
     信用评价报告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除因本次评价事项外,评价机构与受评主体构成委托关系外,评价机构、评估人员与受评主体不存在任何影响评价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2.  评价机构与评估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价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3.  信用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评价机构依据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要求以及合理的内部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受评主体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改变评价观点;
     4.  信用评价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
     5.  本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等。
8.3   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受评主体的基本信息;
     2. 受评主体企业资质;
     3. 受评主体知识产权;
     4. 受评主体的代表工程及荣誉记录;
     5. 受评主体的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
     6. 受评主体信息化建设情况;
     7. 受评主体的行业地位分析;
     8. 受评主体的运营效率分析;
     9. 受评主体的财务实力分析;
    10.受评主体的商业信用记录;
    11.受评主体的公共信用记录。
8.4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等级级别及释义、评价结论的主要依据,并简要说明本次评价过程和受评主体的信用风险点。
8.5  跟踪评价安排
     1.  跟踪评价安排包括定期跟踪评价和不定期跟踪评价。
     2.  跟踪评价安排应在首次评价报告中说明信用等级时效限定内的跟踪评价时间、评价范围、出具评价报告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主体的信用变化。
8.6  信用评价报告附录
     信用评价报告附录部分应当收录与此次评价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分类及释义;
     2.  受评主体近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3.  其他。
 


 

9 评价结果发布
 

9.0.1  信用评价结果将统一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指定的公共媒体发布。
9.0.2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内容一般包括受评主体名称、信用等级、简要描述及主要支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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