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03 16:34:47作者:admin浏览次数:476
(2007年8月29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前 言
 

        根据2006年12月23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批准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制订本标准。
  本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标准(试行)适用于自愿申报行业信用评价主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和家庭装饰装修的专业承包的三类企业。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作为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指定网站,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和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网站建立链接,将自身网站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评价的初评结果和终评结果在中国建筑装饰网上公示,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评价报送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布。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标牌、编号,按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办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落款并统一发放。
  本标准由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二、行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1.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低于60分的为最低级,对应的为C级。
  B、C级用于企业降级评价。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详见表
  2.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和晋级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二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上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3.证书和标牌
根据《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式样的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的要求,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制作。
 

       三、评价收费、企业申报和投诉举报

 

  1.评价收费
  根据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评价结果公布后,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为6000元/家,其中,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初评2000元,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终评4000元,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
  2.企业申报
   申报办法详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四层387室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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